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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展延及變更者,按每一高壓用電設備項目之每一試驗類型,依下列規定計收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實地評鑑費: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評鑑、複評或追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認可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或展延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
一、檢驗機構:新臺幣九萬元。
二、原製造廠家:新臺幣五萬元。
赴國外辦理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認可、展延及變更作業之實地評鑑,除計收第一項第二款費用外,另應加計臨場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