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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中央商業主管機關推薦開發之工商綜合區,視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所指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而配合興建之重大設施或區域計畫法第十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得迅行辦理土地分區變
更事宜;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應於核准開發後,優先配合興修區外聯
絡道路及相關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