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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說明會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無法續行時,主持人得依申請或逕行宣布中止。
說明會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中止或無法如期召開者,申請人應自原因消滅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再行召開,不受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