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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礦場排出之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超過限值時,礦業主持人應採取左列措
施:
一、改善燃燒或通風設備,或增加再燃燒設備。
二、增加收塵或過濾設備。
三、增加水洗或化學處理設備。
四、增加煙囪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