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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歲入出概算、預算、分配預算及決算書類之編製。
二、歲入出預算追加(減)之編報事項。
三、預算依法流用之辦理事項,動支第一、二預備金預算及歲出應付款保留之申請事項。
四、歲入出預算資料之蒐集分析。
五、會計傳票之編製、會計帳薄之記載,會計報告編製及保管事項。
六、收支憑證之審核、保管及送審。
七、財物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八、服務費收入之稽核及財產報告之審核事項。
九、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統計業務之辦理事項。
十一、國有財產及物品管理之監督事項。
十二、本所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之編審。
十三、本所現金及財務出納保管之檢查事項。
十四、本所業務收支與資本支出計畫之執行進度及經費配合之審核事項。
十五、會計人員之編制、任免、遷調、考績(核)、獎懲及訓練等擬辦事項。
十六、會計人員之職務歸系擬議事項。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