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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季開會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書面提議,得召集臨時會。
召開董事會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部、保護機構及分會人員代表列席。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
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