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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官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評鑑委員會就評鑑事件,應分別為下列決議:
一、有第五條規定情形者,送請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處,並得
建議懲處內容。
二、無第五條規定情形者,免議,並得主動發布新聞予以澄清。但有其他
違法失職情形者,得為函請各該檢察署依法處理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