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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得標廠商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分包項目及其合理費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前項分包項目及費用,機關得於契約規定應報請機關備查;分包項目之費用不合理者,機關得要求廠商調整。
第一項藝文採購以總包價法方式計費者,除招標文件已預為載明部分項目因工作範圍及內容採核實支付者外,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及檢附所有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