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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民俗登錄或保存者認定之廢止或變更,準用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
前項登錄之廢止或變更類別,為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