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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其他適當保存方式,包括主管機關依該水下文化資產材質、其與周遭狀況、人為及自然干擾因素等,設置下列適當防護物,並實施監測:
一、覆蓋沙包或地工織物。
二、架設防護網、掩體或固定設施。
三、自然沙土沉積。
四、設置障礙物。
五、裝置人工海(水)草。
六、其他保存、保護及管理之預防性或搶救性措施。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