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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放污水之計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且於污水排放口裝設合格流量計者,按流量計流量
計算,否則按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應自設水錶,其污水量按用水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