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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排放廢(污)水水量或水質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管理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管理局除依法處理外,情節重大者,管理局並得通知停止其使用污水下水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