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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止聘約執行之兼任教師,於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不發給鐘點費。
依第十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止聘約執行之兼任教師,於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不發給鐘點費;停止聘約執行之事由消滅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發其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全數鐘點費。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執行之兼任教師,於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發給半數鐘點費;調查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發其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另半數鐘點費。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