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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因執行業務致發生前條第一項事故之專業人員、管制員,應自事故發生當日起停止執行業務一個月;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延長停止執行業務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飛行運動業因前項情形,所置專業人員、管制員不符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應另行擇任專業人員、管制員,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