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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教練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一、謹守專業倫理、發揮身教與言教之功能及展現運動風度。
二、維護運動員權益。
三、配合運動員之身心發展,訂定訓練計畫,從事指導、訓練之工作,避免過度訓練。
四、熟悉訓練原理及比賽規則,並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