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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專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一)依證書類別及飛行載具種類,於合法無動力飛行運動業所經營之飛行場域執行業務。
(二)依天候、風況及場地安全性,確認適飛性。
(三)應檢查各項安全配備之完整性及確認載飛員及受載飛者之配備穿戴已完備。
(四)應於起飛前提醒載飛員及受載飛者空中可能遭遇之突發狀況及應變處理。
(五)應隨時觀察載飛員及受載飛者身心狀況及情緒反應,並作妥適處理。
(六)保持安全飛行距離。
(七)對受載飛者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二、證書有效期間內,至少參加十二小時機關、訓練機構或其他經本部公告單位辦理之專業人員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
三、載飛員或受載飛者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