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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之入學,不受學區限制,並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訂定後,納入學校招生簡章;學生符合其規定者,准予入學:
一、招生運動種類及名額。
二、術科測驗及口試等錄取方式。
三、成績評量及運動競賽證明文件。
四、在學證明文件或畢業證書。
五、其他必要之入學條件。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入學,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及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