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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原民運競賽種類如下:
一、原住民族特有或傳統民俗之運動。
二、具優勢或屬團體性,適合推動於多數原住民族之運動。
前項二類競賽種類合計,不得逾十七個競賽種類,並以前項第一款運動為主;其並不得低於舉辦種類總數二分之一。
原民運舉辦之競賽種類,由承辦單位依地方特色、場地設施及經費籌措等條件規劃,並提請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