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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專任運動教練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正當事由,並經學校同意者,得終止聘約。
專任運動教練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