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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體育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
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召集,得經請求
之董事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如無法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惟每
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