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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工作人員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聘僱或派兼前:函知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不得聘僱或派兼。
二、於在職期間:函知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辦理解聘、解僱或免兼。
課後照顧中心負責人經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或經認定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許可設立前:不予許可設立。
二、於許可設立後:廢止課後照顧中心之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