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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短期補習班知悉不適任人員原處分經撤銷確定,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不適任人員知悉時,亦同。
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解除登載。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者,於期間經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至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