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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校園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數位轉換、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輔具使用、心理及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學習與人力協助支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