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及調查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
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閱覽。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