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實驗教育許可籌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申請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立案許可,並發給立案證書:
一、擬聘之教學人員及職員之名冊、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影本。
二、實驗教育實施場所之建築物合法使用執照。
三、前款建築物之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前項許可立案之機構名稱,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並冠以直轄市、縣(市)之名稱,不得以實驗學校為名。
實驗教育機構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學校之名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其變更之。
申請人於第一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完成籌設,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