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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該主管機關對所核准學校辦理之實驗,認有訪視評估成效不佳或違反本辦法、經核定之實驗計畫者,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後,應對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核減招生人數。
五、終止實驗。
學校辦理實驗有前項情形,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訪視評估小組審議後,各該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對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