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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其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但零分科目除外。補考採多元評量方式,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經補考仍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應重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