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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