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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該主管機關對於評鑑結果均列為通過之學校及幼兒園,應予獎勵。
各該主管機關應要求受評鑑學校及幼兒園針對未通過之項目,研擬具體改善措施,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措施,並提供其必要之輔導與資源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