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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整合相關資源,協助藝術才能班之課程規劃及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提供諮詢及輔導。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藝術才能班建立並實施課程評鑑機制,以評估課程實施及相關推動措施成效,並作為督導課程規劃及整體教學環境改善之重要依據。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對藝術才能班進行輔導訪視。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就前二項課程評鑑及輔導訪視,與依其他法規應實施之學校評鑑,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