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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於決議前通知申請審定者陳述意見

申請審定者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向審定機關申請列席審定委員會
議陳述意見。但每冊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