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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
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
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