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條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設學校種類及中英文名稱。
二、設校目的、教育理念及辦學特色。
三、學校所在地、校地面積及校舍。
四、課程與教學規劃(包括擬設年級、班數、招生總人數及預定招生期程等)。
五、學校經費概算、設校資金與財產之數額、種類及價值。
六、創辦人資歷。
七、擬聘董事姓名及簡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擬設學校種類及中英文名稱,應標明國別,並冠以設校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名稱。
第一項第三款之校地,應檢具所有權狀或所有權人同意提供使用並經依法公證之證明文件。第五款至第七款,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