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予以訪視考核,其
考核結果績優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
,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不予受理其下次申請案。
前項建教合作機構考核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