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降其學雜費收費基準:
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之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
三、近三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四、日間學制生師比值未符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四條附表一規定。
本部發現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其檢具說明文件及改善計畫報本部審議後,命其調降。
前項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經本部調降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學校,於第一項所定調降事由改善後,經本部審議通過,得回復自始未調降前之學雜費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