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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後任交接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現金之移交,以現金結存表所列結存金額為準,其任內歲入類 經常
費類、臨時費內、現金收支數額及其內容應照各費類資力負擔交代彙
總表及各種明細表所列為準,由前任檢同憑證一併移交。
二、公有財產以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暨以前移交清冊為憑。
三、各種債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以票面金額為憑。
四、各項帳簿,應將名稱、冊次、頁數列明,並由前任會同主辦會計人員
蓋章於最後所記之一行,移交後任,不得毀匿或攜走,後任應繼續使
用不得擅行更易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