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中心之召集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下列人員之一聘兼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二、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三、專業工作人員。
四、學者專家。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中心之副召集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下列人員之一聘兼之:
一、專業工作人員。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三、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中心之諮詢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第十條第三項中心之召集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指定設立中心之特殊教育學校校長聘兼之。
第十條第三項中心之副召集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
第十條第三項中心之諮詢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教育、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關學者專家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聘兼之。
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各中心之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由第一項至前項以外之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