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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四、人員招募、配置、管理與培訓。
五、資金運用對象及方針。
六、客戶輔導及營業紛爭之處理。
七、經營業務之原則與方針。
八、業務操作程序及權責劃分。
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所定業務章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