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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限制;其餘投資限制應併依國外募集地之基金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