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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信用評等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合併。
三、停業或復業。
四、解散。
五、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