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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以電子式交易型態(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委託買賣者,證券商免製作、免代填委託書,惟仍應即時製作留存買賣委託之相關書面紀錄憑核,並需每日經相關主管簽章後至少留存二個月。
前項相關書面紀錄,其內容應包括委託人帳號、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價格(限價或市價)、有效期間、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營業員代號、委託方式等,並須依時序別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