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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保險證經簽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申請換(補)發:
一、保險證磨損、污損致難以辨識。
二、保險證遺失。
三、過戶。
四、被保險汽車之車籍資料異動。
換(補)發保險證時,保險人不得收取費用。
要保人依前項申請保險證換(補)發時,應檢還原保險證並填具申請書。
保險證遺失申請補發時,應填寫申請書並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