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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安定基金每年籌編預算前,應依捐助章程擬具年度工作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工作計畫,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安定基金因市場重大變遷及業務之實際需要,而需增加之支出,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列入年度決算辦理。
第一項預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預計表、收支營運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表及淨值變動預計表;年度決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決算表、現金流量決算表及淨值變動表。
安定基金之年度決算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將查核報告併同決算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之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