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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已於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該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
二、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及香港或澳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檢查報告等資料。
三、依法令連同其他境外分支機構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