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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代理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其他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
代理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執行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工作五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前項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