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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
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
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本法規定標準。
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