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新臺幣計價。
二、投資涉及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
三、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者為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