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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財政部依法派員接管時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予
以停止者,相關之職權由接管人行使。
財政部於接管命令中,如未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股東會職權予以停止者,
股東會會議由接管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