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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彙總清關廠商有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或有其他違章情事者,海關除依本法
第七十四條及九十五條規定追繳稅款、滯納金及利息外,並得視案情輕重
停止其一年以下適用彙總清關。
經核准以自行具結方式辦理彙總清關之廠商,有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或有
其他違章情事者,海關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停止該廠商以自行具結
方式辦理彙總清關,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