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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應依有關法令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違反有關法令及本辦法規定,涉有違失者,稽徵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敘明事實,備齊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